太原警方多项举措倡导市民文明养犬
发表时间:2024-04-10   来源:山西晚报

  日常生活中,违规遛犬、犬只扰民等情况时有发生。为宣传文明养犬、呼吁领养收容犬,推动创卫工作扎实有效开展,4月9日,记者从太原市公安局获悉,太原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联合市农业农村局、公安杏花岭分局举行创建卫生城市文明养犬宣传活动。

  2023年,太原共有273只收容犬被爱心人士领养

  “对于爱犬人士来说,狗狗是家人、朋友,是一个家庭里重要的一员,更应遵守文明养犬的相关规定。”太原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2023年,全市公安机关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契机,立足实际,创新举措,破解难题,开展了一系列犬类管理专项行动。

  通过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活动、收容犬只领养等活动,全市共有273只收容犬被爱心人士领养,推动全市养犬管理工作规范化发展。同时,警方还加强涉犬场所规范化管理,联合市农业农村局对宠物医院等涉犬场所开展登记备案工作。

  全市公安派出所以晨间和晚间遛犬高峰期为重点管理时段,加大对辖区犬只管理的监管力度,提高巡查频率,实行流动巡查、随机检查的方式,重点对不牵犬绳、不依法办理犬只登记、不按规定进行年检审核等问题及时劝导和处罚,以点带面提升整治成效。同时,警方还对路面上的流浪犬、单独出户犬及时抓捕,减少因犬只引发各类安全问题。

  在此,警方也呼吁符合领养条件的爱犬人士,积极领养收容犬只,帮助流浪犬回归家庭。据悉,为鼓励市民领养,同时也避免犬只再次被弃养,公安机关设置了一年的“试养期”,一年中犬只所有权仍属于留检站,如果领养人觉得不合适可以随时退回。同时,这些收容犬还有指定宠物医院、宠物美容院提供免费看病、打针、美容服务。

  在太原养狗,请务必遵守这几条“铁律”

  犬只的行为折射的是养犬人的文明意识和文明行为,反映的是市民的文明素质和城市的文明程度。警方介绍,申请养犬登记的个人,应当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有固定住所并独户居住。个人申请养犬的,携带犬只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等相关证明到公安派出所办理。

  重点区域内养犬实行登记制度,每只犬第一年收取管理费500元,从第二年起每只犬收取管理费100元。饲养绝育犬只的,从犬只绝育的第二年起减半收取管理费。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费。

  在重点管理区域内,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就是说儿童肯定不能单独遛狗);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1.2米(现在的牵引带普遍长一些,记得量一量);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了狗证也不是什么场所都能携带犬只进入

  警方强调,在太原有8类场所是不允许携带犬只,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这些场所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医院、学校和幼儿园等医疗教育场所;少年宫、青年宫等活动场所;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影剧院和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场所;餐厅、酒店和商店等经营场所;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等公共场所;公园、风景区、历史名园、名胜古迹园和动物园等公共场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前款规定之外的场所,管理者有权决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禁入标识。

  犬只伤人送医就治的,养犬人要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公安机关发现犬只伤害他人或者接到犬只伤害他人报告的,应当对伤人犬只实施暂扣,并送至公安机关犬只留检机构进行检测。

  犬只伤害他人的、犬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养犬人有违法养犬记录且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并处2000元罚款;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犬只伤害他人后,养犬人不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或者未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注销犬只登记注册,并处3000元罚款。

  虐待犬只拒不改正的,将被处以罚款

  在楼道、通道、公寓、集体宿舍等公共空间饲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未按照规定要求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的,由城乡管理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200元罚款。养犬人两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只,自最后一次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此外,警方明令禁止组织、参与“斗犬”活动。

  禁止遗弃或者虐待犬只。其中,有组织、参与“斗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2000元罚款;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领回或者将犬只送到公安机关犬只留检机构;拒不领回或者拒不将犬只送到公安机关犬只留检机构的,处500元罚款。

  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应当立即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记者 辛戈 实习生 于佳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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